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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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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支付之各項給付,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給付係歸責於承保機關,或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其利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2. 2.本保險之定期給付,屬按月給付者,除核定當期外,各期給付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但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一個月者,得申請改為每滿六個月發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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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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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0114 全文修正)

依本法支付之各項給付,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給付係歸責於承保機關,或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其利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保險之定期給付,屬按月給付者,除核定當期外,各期給付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但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一個月者,得申請改為每滿六個月發給一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養老給付年金化後之超額年金給付,係應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並負擔財務責任。而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支給責任;如有逾期給付,應加計利息支付;其利率計算方式,將於施行細則界定,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三、本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養老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有別於其他一次給付,係採按月發給,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有關於次月底前發給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承保機關於按月發給各期給付時,須先查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否有停止領受或喪失領受權情事;查證期間如有必要,得暫停發給。是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有長期(一個月以上)赴國外、香港、澳門情形,其配合查證較為不便,基於簡化便民考量,爰增訂得申請改為累計滿六個月給付後,一次發給方式辦理。

  • 核定名詞
  • 受益人名詞
(10301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養老給付年金化後之超額年金給付,係應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並負擔財務責任。而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支給責任;如有逾期給付,應加計利息支付;其利率計算方式,將於施行細則界定,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三、本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養老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有別於其他一次給付,係採按月發給,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有關於次月底前發給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承保機關於按月發給各期給付時,須先查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否有停止領受或喪失領受權情事;查證期間如有必要,得暫停發給。是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有長期(一個月以上)赴國外、香港、澳門情形,其配合查證較為不便,基於簡化便民考量,爰增訂得申請改為累計滿六個月給付後,一次發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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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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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依本法支付之各項給付,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給付係歸責於承保機關,或最後服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