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2 條
- 1.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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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2條,該法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清償權的優先順序。第一順位是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的保險費,第二順位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另外,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也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參考資料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2 條 (104.01.01):根據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清償權的優先順序。 範例:如果服務機關或學校欠缺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情形,根據此法條,保險公司有權在清償時優先考慮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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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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