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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2.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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