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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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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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受益人名詞
- 詐欺名詞
- 追繳名詞
(10301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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