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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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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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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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全文修正)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文字修正。
- 故意犯名詞
(10301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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