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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
  2. 前項人員於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已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者,得選擇不追溯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選擇追溯加保者之重複加保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外,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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