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教人員保險法7

快速跳轉
  1. 1.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2.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3. 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律,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4

(0470117 制定)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0630118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0880511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103011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後段;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由於本保險給付係屬法定受益人專屬之公法上權利,如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於其意思表示無效,爰參照民法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規定。   三、第三項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訂第一順序之領受人如死亡、拋棄,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除外規定。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於提出請領前死亡,他人不得繼承是項權利並代為請領,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受益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0470117 制定)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0630118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0880511 全文修正)

本條文未修正。

(1030114 全文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後段;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由於本保險給付係屬法定受益人專屬之公法上權利,如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於其意思表示無效,爰參照民法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規定。   三、第三項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訂第一順序之領受人如死亡、拋棄,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除外規定。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於提出請領前死亡,他人不得繼承是項權利並代為請領,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7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