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律,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4 版
(0470117 制定)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0630118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0880511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立法理由本條文未修正。
(103011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後段;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由於本保險給付係屬法定受益人專屬之公法上權利,如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於其意思表示無效,爰參照民法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規定。 三、第三項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訂第一順序之領受人如死亡、拋棄,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除外規定。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於提出請領前死亡,他人不得繼承是項權利並代為請領,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受益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
本條文未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後段;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由於本保險給付係屬法定受益人專屬之公法上權利,如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於其意思表示無效,爰參照民法規定於第二項增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規定。 三、第三項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訂第一順序之領受人如死亡、拋棄,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除外規定。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於提出請領前死亡,他人不得繼承是項權利並代為請領,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