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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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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構成刑事責任之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其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19條,被保險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構成刑事責任之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其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這表示如果公務人員因違反相關法規或犯罪行為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生病,則其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由自己負擔。 參考資料需要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條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在這裡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僅能指出根據條文內容的理解。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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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9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構成刑事責任之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其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