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構成刑事責任之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其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
根據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19條,被保險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構成刑事責任之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其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這表示如果公務人員因違反相關法規或犯罪行為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生病,則其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由自己負擔。 參考資料需要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條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在這裡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僅能指出根據條文內容的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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