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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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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診療者,其醫療費用本保險不予負擔。
  2. 2.前項所稱同一傷病,以完全符合左列各款為限: 一、傷病部位與原殘廢部位相同者。 二、傷病名稱與原致殘廢之傷病名稱相同者。 三、傷病情況尚未超過原殘廢等級編號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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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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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0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診療者,其醫療費用本保險不予負擔。前項所稱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