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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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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一、規定之掛號費。 二、住院伙食費在三十日以內者每日均以半數計算;三十一日以上者超過部份以全數計算。 三、額外床位費。 四、指定醫師費。 五、特別護士費。 六、診斷書費。 七、本辦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其他費用。
  2. 2.前項第二款有關住院伙食費日數,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除生育及傷害住院者外,疾病住院者於六個月內應予合併計算,所稱六個月以內以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為劃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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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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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法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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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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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1 條規定:「左列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一、規定之掛號費。 二、住院伙食費在三十日以內者每日均以半數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