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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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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醫療機構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情事時,應即扣留其所持用之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報送承保機關處理,必要時,得先請警察機關或駐衛警協助依法辦理,再行通知承保機關處理。
  2. 2.承保機關查悉被保險人以其「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供給他人法使用者,除得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洽請要保機關追償損失或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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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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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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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36 條規定:「本保險醫療機構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情事時,應即扣留其所持用之保險證及醫療證明單,報送承保機關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