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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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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經診斷並通知應出院而延不出院者,本保險醫療機構得予停止一切供應,並應即通知承保機關,由承保機關洽請要保機關負責領回,在領回前所有延遲出院發生之住院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必要時由要保機關負責扣繳。
  2. 2.被保險人配偶生育住院逾期出院而未依規定自付費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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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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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38 條規定:「被保險人經診斷並通知應出院而延不出院者,本保險醫療機構得予停止一切供應,並應即通知承保機關,由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