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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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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者,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二、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 三、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紀錄者。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之程序,如機關未設有考績委員會,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述,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若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或者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或因疾病或傷害導致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應進行命令退休程序。根據法規位階及法律保留原則,此程序應經由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若機關未設有考績委員會,則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考核。 針對此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中出現對照的案例為:公務人員因身體不適須請長期病假,累積超過三個月無法銷假上班,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因此被命令退休。同時,該案也符合法規位階及法律保留原則,依據司法院裁判的結果進行了相應的程序和程序覈核。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文書資料庫 - 裁判書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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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者,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