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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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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 一、由服務機關證明平時執行職務之具體事蹟。 二、服務機關附有其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三、由服務機關舉證其職責繁重以致傷病,且其傷病與職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前四項因公傷病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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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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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條文
  • 相當因果關係名詞
  • 第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條文
  • 交通違規名詞
  • 第六條第四項第四款條文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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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