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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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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各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所稱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指本法第五條、第十六條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所稱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指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者,於退休、資遣核定後,由服務機關計算應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編列預算支給。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同項所列各款職務,應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計算,指由再任機關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回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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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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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第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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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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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各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