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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不另給卹。
  2.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扺充。但另由公司負擔全數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概予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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