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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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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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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三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剩餘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者,依
第八條
給與標準及
第十二條
規定之順位發給。
前項工作年資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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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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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資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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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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