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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三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剩餘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者,依第八條給與標準及第十二條規定之順位發給。
  2. 前項工作年資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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