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了在職期間因傷病、意外、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的情形,應給予其遺族撫卹或死亡補償。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從業人員的死亡是因為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工作處所發生的意外、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罹患職業病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都可以給予撫卹或死亡補償。 舉例來說,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的相關案例,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時,其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以及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的相關案例,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的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以上案例與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9條相關,顯示了遺屬根據不同法規可以獲得適當的補償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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