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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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