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資遣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
資遣
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
資遣費
,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退休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撫卹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資遣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