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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其從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3. 從業人員接到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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