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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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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5 條,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若從業人員根據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職務,則在該條例施行前的聘用年資,不能被計算在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中。這點在舉例中有搭配到中華電信的退休辦法,並無領取月退休金之方式,且其退休尚未核定,根本未發生退休金給付之事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該條例施行前的聘用年資不能被用來計算退休年資。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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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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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