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5 條,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若從業人員根據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職務,則在該條例施行前的聘用年資,不能被計算在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中。這點在舉例中有搭配到中華電信的退休辦法,並無領取月退休金之方式,且其退休尚未核定,根本未發生退休金給付之事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該條例施行前的聘用年資不能被用來計算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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