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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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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6 條規定了從業人員有資格自行請求退休的情況。根據這個法條,一種情況是工作十五年以上並且年滿五十五歲的人,另一種情況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 舉例來說,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被告公司主張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返回自請退休的規定,要求原告自願退休。這可以被視為根據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6 條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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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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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6 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