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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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