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者,其應減少之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先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每月退職所得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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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者,其應減少之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先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每月退職所得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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