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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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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遺族領受之遺屬年金,自退職政務人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2. 2.退職政務人員於停發月退職酬勞金期間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但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放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3. 3.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遺屬年金者,由銓敘部及原服務機關(構)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銓敘部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4. 4.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未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致溢領退職政務人員亡故當期以後之月退職酬勞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自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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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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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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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遺族領受之遺屬年金,自退職政務人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