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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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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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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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為處理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條例立法目的。 二、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部分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計為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惟審酌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之採計,向以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中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年資為限,爰上述對於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即與各公職退休(職、伍)年資規範不合,應予檢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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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5 制定)
一、揭示本條例立法目的。 二、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部分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計為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惟審酌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之採計,向以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中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年資為限,爰上述對於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即與各公職退休(職、伍)年資規範不合,應予檢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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