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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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 二、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 三、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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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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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 二、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 三、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明確界定本條例所定公職人員、社團專職人員及退離給與之範圍;所定社團以過去政策決定從寬准予採計之社團及其相關機構為範圍。 三、本條第三款所定退離給與不包含遺族撫慰金。
- 核名詞
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明確界定本條例所定公職人員、社團專職人員及退離給與之範圍;所定社團以過去政策決定從寬准予採計之社團及其相關機構為範圍。 三、本條第三款所定退離給與不包含遺族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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