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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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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發退離給與者。 二、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 三、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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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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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425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   二、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   三、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明確界定本條例所定公職人員、社團專職人員及退離給與之範圍;所定社團以過去政策決定從寬准予採計之社團及其相關機構為範圍。   三、本條第三款所定退離給與不包含遺族撫慰金。

  • 名詞
(1060425 制定)

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明確界定本條例所定公職人員、社團專職人員及退離給與之範圍;所定社團以過去政策決定從寬准予採計之社團及其相關機構為範圍。   三、本條第三款所定退離給與不包含遺族撫慰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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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