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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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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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本條例之法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執行主管機關為前條所定公職人員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法制及執行主管機關;所稱公職人員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主管機關,於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及民選首長人員分別為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公營事業人員分別為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及其他中央與地方等公營事業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法令名詞
(1060425 制定)
明定本條例法制及執行主管機關;所稱公職人員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主管機關,於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及民選首長人員分別為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公營事業人員分別為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及其他中央與地方等公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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