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按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領受順序及分配比率,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 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亡故時,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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