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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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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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審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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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