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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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餘額者,以原審定擇領遺屬年金之遺族全數因死亡或法定原因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時,始得為之。
- 2.前項一次退休金餘額,應先依本法第四十四條及本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再扣除退休人員已領之月退休金(含補償金)與原審定遺族已領取之遺屬一次金(含一次退休金餘額)或遺屬年金後,如有餘額,始由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按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領受順序及分配比率領受之。
- 3.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族。
- 4.退休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亡故者,其經審定支領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情形時,其餘遺族得依前三項規定請領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深度解讀
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按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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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