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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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按亡故退休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計算其應發給一次退休金之基數,並以退休時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
- 2.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應包括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及本法第三十四條支給之補償金或一次補償金差額。
- 3.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者,其基數應依亡故退休人員亡故時之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計算並一次發給。
- 4.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發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者,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按名詞
- 審定名詞
- 適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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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