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後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