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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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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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令來看,依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條,對於臨時出缺的職務,用人機關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這表示當有臨時出缺的職務時,用人機關需要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且該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來安排相應的訓練。這裡的參考資料來自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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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