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6.11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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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擬定年度需求計畫,以為舉辦考試、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分配訓練。
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
-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臨時用人需求,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定期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考試名次,依第五條規定分配訓練。
-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配訓練。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分配訓練通知後,依其申請順序列入候用名冊。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
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
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或限制任用之情形。
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
性質特殊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程序、辦理方式及有關事項,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參照本辦法另定之,並函送銓敘部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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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6.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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