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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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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之職缺及第五條之規定分配訓練。
  2. 2.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榜示之正額錄取人數,如超過用人機關年度需求者,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同等級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經核定保留錄取資格時,依考試名次遞補並依第五條規定分配訓練。無同等級類科之職缺可資遞補分配時,始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考試名次依序分配訓練。
  3. 3.正額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且依規定期限申請補訓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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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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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之職缺及第五條之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