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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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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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5條,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根據考試錄取人員的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分配訓練。這表示在分配訓練時,應該根據考試類別、等級、科目、排名和分區等因素進行分配。參考資料包括公務人員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10條和第15條,以及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7條和第8條。例如,根據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錄取人員必須接受學習或訓練,並在期滿成績及格後才能獲得證書和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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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