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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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擬定年度需求計畫,以為舉辦考試、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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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4 條,考選部在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並擬定年度需求計畫。這樣做的目的是作為舉辦考試、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的依據。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這說明了考試成績和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是決定錄取人數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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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