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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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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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之分發機關為銓敘部。但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分發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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