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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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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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