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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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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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 條的釋義,該法規主要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這表示該法規是針對公務人員的任用程序和條件進行規範的。 例如,根據考選部的函報意見,對於具有特定考試及格資格的人,該法規可能會限制他們在一般行政機關的任用,需要符合特定的職務及資格要求。這就是該法條所可能涵蓋的範例之一。 參考資料: 考選部函報相關意見,最新日期需要為最新版之法規修訂日期。
- 第十條第三項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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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