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機關職缺可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或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根據相關法條,公務人員確實需要透過正式途徑向機關提出申請,並遵守相應的程序。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6條 (86.08.28),兵役法 第1條 (63.07.1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