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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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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機關職缺可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或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根據相關法條,公務人員確實需要透過正式途徑向機關提出申請,並遵守相應的程序。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6條 (86.08.28),兵役法 第1條 (6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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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 條規定:「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