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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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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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4 條,當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時,應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這代表著成績及格者將獲得證書並被正式派遣至用人機關工作。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0 條 (85.01.17) -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8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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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