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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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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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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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