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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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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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的釋義,根據法條規定,當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用人機關的職缺在某年度無法透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來填補,可以經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但是如果該職缺在該年度已經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那麼從考試之日起到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就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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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