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之辦理程序,除機關首長、警察、稅收、人事及主計人員仍照往例辦理外改依左列之規定: 一、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鄉鎮區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暨縣市鄉鎮民意機關人員,由各縣市政府函送銓敘機關,並以副本呈報省政府。二、省政府及直屬機關暨省民意機關人員,由省政府函送銓敘機關。 三、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逕寄本部,其應報上級機關者,以副本呈報其上級機關。 前項退休或撫卹案件經銓敘機關核定後,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正本仍循原送程序,送還本機關轉知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分別填具領據覓保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向支領機關請領轉發。
根據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第 16 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之辦理程序明確規定了不同機關人員退休或撫卹案件的送呈流程,包括地方政府、省政府、直屬機關、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的送呈程序,以及核定後的程序。根據該條款,各級機關在處理退休或撫卹案件時,都有明確的送呈和轉發程序,以保障退休人員或其遺族的權益。 參考資料可從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法條以及各級政府相關機關的採購流程或內部操作流程中找到對應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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