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應予命令退休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並應繳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由服務機關開列具體事實出具證明,連同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送請銓敘機關核辦。
根據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第20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了公務人員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職務時的退休程序。該條款要求退休申請者除了提供相關文件外,還需提交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證明書。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是因公傷病所致,則要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並且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需要由服務機關開列具體事實出具證明,連同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一起送請銓敘機關核辦。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退休申請者提供的資料真實可靠。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資料,如果有一位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導致身體殘廢,需要申請退休,那麼除了提供相關文件外,還需提交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證明書。同時,服務機關也需要開列具體事實出具證明,並連同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一起送請銓敘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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