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原送本部之人事異動報表改為年報,定每年元月底報送一次,其餘職等與職稱別月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職等與職稱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年齡與薪俸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任職年資與薪俸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學經歷考試與工作種類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現任公務人員籍貫與職等別報表,全國各級機關額外及臨時人員報表等七種報表,簡化合併為公務人員人事資料報表一種,於每年元月底前編報,其格式如附表 (四) 。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