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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5 條

  1. 1.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2. 2.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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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首先,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原則上以一年為限。然而,若業務完成期限在一年以內,則應根據實際所需時間進行約僱,且若業務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則可以依據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直到計畫完成為止。若約僱期限超過五年,則應定期檢討計畫的存廢。 至於第 2 項規定,則是指約僱人員的僱用期滿,或者是其年滿六十五歲的當月末日,都應當立即終止契約。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約僱人員的業務需要超過一年才能完成,則可以依據原業務計畫的預定完成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直到計畫完成。另外,如果一位約僱人員已經年滿六十五歲,則其契約也應當立即終止。這些規定都是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而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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