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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2. 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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