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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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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2. 2.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約僱人員。
  3. 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
  4. 4.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僱用之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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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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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