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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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甄選。
- 2.前項各機關或受委託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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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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