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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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調任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並發給搬遷費。 前項調任人員,如有子女在學者,其轉學依照規定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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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職期調任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並發給搬遷費。 前項調任人員,如有子女在學者,其轉學依照規定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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